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拖延支付货款,律师代理卖方,拿回全部65.6万元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原告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于2018年5月25日中标被告山东某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并于2018年6月8日与被告签订《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65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向采购人交付合同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货到交付后乙方安装调试并经甲乙双方联合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履约保证金无息退付”。后原告按照约定将65600元保证金汇至被告账户内。2018年9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设备发运至被告制定地点,经被告相关人员签收,并于2018年9月15日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至今,但被告仍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