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私刻印章借款,经律师代理,法院判决单位偿还2000多万元本息 委托人因与天津市东丽区某公司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而后,由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及刑事纠纷并卧床不起,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故,委托人找到律师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实现权利。具体案情如下:2014年6月27日,委托人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该公司提供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借款月利息率为3%,另约定,该笔借款本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并以被告天津市振东货运中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97号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截止至借款全部清偿前所产生利息、综合服务费、财产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委托人与其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而该公司和天津市振东货运中心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委托人多次向对方催款,但对方均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