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伙投资,散伙后一方拒绝返还出资,经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返还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设立不成,返还投资款引起的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本案工作。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出资50万,原告出资10万元,成立某有限公司,约定经营利润按各50%计算。后因各种原因,未设立公司。原告找被告谈,想算一算钱数将事情了结。不料,被告提出“公司”欠债,表明债务需一人一半,并称原告还得出17万。原告不解,害怕被告起诉自己,遂找到律师咨询。接受咨询时,律师对公司设立中的纠纷这块,不太熟悉。但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对法理的一般理解,对当事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取得了委托人原告的信任。签订了《委托合同》,律师学习钻研,减少委托人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