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6日原告董某和被告刘某在A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离婚,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写的无,但是并不代表双方放弃分割财产。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复婚。2014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离婚,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两套分别位于:A区平时一直对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在被告刘某名下(以下称甲房屋);另一套系原告董某2006年继承父母遗产分得9万块钱,在个人手里购买位于A区2024年1月12日拆迁安置房(以下称乙房屋),该房屋没有产权,因购房时登记是被告刘某的名字和电话,拆迁时并没有联系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分的拆迁款561626元属于共同财产,董某得知后诉求要求分割拆迁款和A区甲房屋的房租和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