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对职工公寓实行总承包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期限、物业管理形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房屋公共维修费用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餐费、宿舍管理、分成等问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保证于2015年11月15日入住并提供服务,并同意将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界定为前期服务阶段。2016年1月某甲公司职工入住,某乙公司开始运营。合同到期后,2018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中约定,将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界定为前期服务阶段,同时合同还约定,合同前期另行约定,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未对合同前期费用再另行约定。因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前期服务费用一直未予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