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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合同纠纷,最终还款60万
合同纠纷,最终还款60万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由我所聂京祥律师承办。2016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自原告购买一批空调设备用于某项目建设,合同价款为2911631元。2017年因项目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金额为32164元。2019年双方最终结算为283007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8月付清最后一批设备的货款,但并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被告仍欠款60多万元。遂原告委托我所聂京祥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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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共有纠纷,原告撤回起诉
共有纠纷,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是一起农村拆迁安置引起的共有纠纷案件,委托人系被告,由我所吕慧宾律师承办。因宅基地并未登记,地上物没有建设准建手续,在拆迁时由被告夫妻二人实际办理的拆迁安置手续。实际居住人即被告两位老人当时仍在世,被告一方为二位老人的大儿子。在母亲过世后,其他子女提起异议,父亲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安置房的共有。遂被告委托我所吕慧宾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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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被告,法院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情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被告,法院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情求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被告、房屋出租人。代理人系我所吕慧宾律师。委托人系美容美发经营者,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承租美发区域房屋,负责美发业务的经营,并约定: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将承担10000元的保证金;若原告(承租人)在合同届满前要求解除合同,将不再退还剩余的租金以及5000元的保证金。而自2021年1月15日起,原告擅自关停美发业务,给委托人的美容业务也造成不利影响,但期间并未拖欠租金,后委托人却将出租的美发区域房屋“上锁”,几个月后,承租人对此事知情,并要求委托人退还租期内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和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面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赔付义务,被告委托我所律师吕慧宾为其争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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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合同纠纷,经律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
合同纠纷,经律师努力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仲裁)案,委托人系本案被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为我所李天博、杨佳蕾律师。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争议点在于双方对于付款金额意见不一致,委托人即被申请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应在付款金额的基础上核减9万元,而申请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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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服务合同,代理律师最终帮原告追回15万元及利息
服务合同,代理律师最终帮原告追回15万元及利息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刘丹律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在秦皇岛市周边旅游,途中经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有新房在售,于是原告跟随该销售人员到售楼处看房,并且看到的是一手房的样板间。原告本为天津户籍人员,只是到秦皇岛处旅游,在与销售人员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后,该销售人员仍热情推销,声称可以帮助原告以低价团购购买该小区房屋,并承诺外地人员没有限购政策或者其他要求,可以随时过户。原告在与家人商量后,于当日认购了小区房屋一套,并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到售楼处与公司签订了《团购登记单》,并与案外人秦皇岛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被告公司要求分次刷卡支付款项总计102533元,因被告迟迟未开具票据,原告后期才得知其所支付的款项为80000元团购费及72533元抵房费,共计152533元,并未体现为购房款,且收款人户名不是房地产公司,而非被告公司。原告回津后,在准备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方得知秦皇岛市已于2017年5月出台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其所购房屋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原告将案外人秦皇岛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解除。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团购方式引诱消费者,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违规出售房屋并收取不合法费用,先是虚假告知该房源为一手房,后又故意隐秦皇岛市已实施房屋限购政策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最终解除,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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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当事人之所以找到我所,系因为当事人认为一审阶段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并未聘请律师,缺乏法律常识,无法正确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未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角度。虽然其知道二审难度很大,但其仍然希望律师能在二审中运用专业的知识帮助其表达诉求,力挽狂澜。 2016年3月25日,委托人因急需用钱,恰在此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称可以为委托人办理商贷通消费卡贷款,委托人只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而由被上诉人代为操作,操作期间为40天左右,且贷款发放后不用归还。其后被上诉人要了委托人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后被上诉人称办理时激活该卡需用3000元,并需在“商贷通商城”进行购物以增加积分,达到800积分时方可办理分期贷款,并称该费用由被上诉人垫付,要求委托人与其签订协议,且在协议中标明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发放,均需由委托人一次性返还其垫付的费用,如贷款办理成功,则在扣除办理贷款支出的费用后,委托人分得60%,被上诉人分得40%。后被上诉人多次在商城中消费,但最终贷款没有发放,其找到委托人索要垫付的款项未果遂成诉。一审中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并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垫付的51333元。一审判决后,委托人感到自己被骗了,万分委屈,因此找到律师希望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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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3
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返还
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经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返还 本案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案件的原告。原、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某某村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天津市某某村住宿保洁服务。委托服务的区域、面积为6栋楼,服务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另合同约定,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告需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待合同履行结束后15天内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格权益,于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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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3:28:32
财产损害纠纷,律师代理被告,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财产损害纠纷,律师代理被告,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某电镀厂经拍卖由原告购买,后于2013年4月,因村民建房有危险影响建房所以将厂内变压器经协商后拆除,同时被告承诺如果被告要求且条件达到的情况下由被告负责重新安装和承担一切费用。然而,经过多年变迁,原电镀厂厂址已经被天津一公管道有限公司所替代,不复存在,能够重新安装变压器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且原告一直未请求被告重新安装,现已经超过请求的诉讼时效,遂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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