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委托人为原告,代理律师为我所聂京祥律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530000元。《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对该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工程施工完成,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价款的85%;双方共同签署结算书后,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5%;保留5%的结算额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8日将结算文件报送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未回复。在原告公司多次催促下,被告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才将结算文件照片发给原告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欠工程款79500元未予支付,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