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经律师代理,成功为委托人拿回款项共计13万余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为货物供方单位,被申请人为货物需方单位。2017年3月,双方签订了《污水厂工程絮凝池搅拌机采购合同》《供水厂工程絮凝池搅拌机采购合同》共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98000元、1260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份分两次支付给申请人货物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分别为29400元和37800元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订货生产并于2017 年6月29日将被申请人所需货物全部备齐,后多次通知被申请人处采购负责人,要求其尽快支付尾款以便安排发货,但被申请人以项目搁浅或不具备现场接受条件为由拒收货物,且于2018年4月由被申请人采购部电话通知申请人停止供货。由于合同约定的产品为定制产品无法退货,产品一直留置申请人租赁的仓库内且产生大量仓储费用。后期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19 年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发过催款函,2020年7月通过邮寄和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最终的告知函,并在函件中表明,如被申请人在三日内不予回复邮件,即视为其最终意思表示为单方终止合同,被申请人处一直未予以回复。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双方一直协商未果,遂由原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