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价格产生争议,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本案是一起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接受购买方(被告)的委托,处理一审。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买卖的标的为“成品油”。本案原告向委托人(被告)提供成品油(主要为柴油),签订了两份书面买卖合同时间分别为2014年和2015年,合同约定的交易结算价格直观上看来不太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人公司)向乙方(原告)采购油品时,价格以提油之日当日挂牌价为准,(低于国家到位价0.12元/升)。现在原告依据2015年签订的书面合同起诉委托人公司支付未结清的2015年合同项下货款,情况是2015年委托人公司的确欠原告方货款。但是委托人公司在2014年签订的合同项下多付了原告货款。原因就是上述“不太明确的”合同结算价格合同条款。 2014年多付的货款,原因为:被告委托人公司给原告公司打电话方式要油,对方将油品送至被告公司,将油品注入被告公司储油罐。被告公司收货人员,在原告方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上有单价或总价。之后,原告按照送货单提供发票,被告公司按照发票金额付款。整个结算过程,被告方均未对结算价格提出过任何异议。2015年11月、12月被告发现2014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货款多结算的问题,故终止了与原告公司的合作,不再向原告方采购成品油,也不再支付2015年合同项下的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