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检察院量刑意见五年以上,经辩护法院判决三年2013年10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某菜市场三楼某动漫城内,因其朋友“赵哥”与被害人胡某、邹某发生口角,遂持靠背椅将胡某砸伤,持“勇哥”给其的折叠刀将邹某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邹X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胡某左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背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家属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潘晓东律师为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