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律师辩护二审改判缓刑2014年12月,嫌疑人赵某、被害人刘某与朋友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夜总会消费娱乐,期间赵某、刘某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厮打,赵某拿酒瓶砸向刘某后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刘某右眼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眼视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眼球结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睑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将嫌疑人赵某取保归案,2015年8月24日向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赵某认为,事前刘某对自己有殴打行为,自己拿酒瓶砸向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