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为委托人拿回全部保证金本案是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为原告,代理律师为我所刘文捷律师。原告从第三人处购得金旅牌客车一辆,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客运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车辆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应向被告缴纳保证金3000元,上述保证金被告于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一次性退还给原告。事后,被告、第三人与原告三方达成共识,第三人置于被告处的3100元(挂靠保证金3000元、办理省际牌押金100元)由原告代替被告退还后,被告即视为已收到原告缴纳的挂靠保证金及办理省际牌押金,共计3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挂靠管理费用,被告均已收取。直至2020年11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协议,要求其依约退还保证金及办理省际牌押金时,被告拒绝退款,故成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