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原、被告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019年10月初,原告与被告接触并洽谈加工定制设备事宜。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后,由其单位负责人与原告签署“设备定做加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购入“自动上板、自动接板、自动切断以及脉冲式吸尘器”等设备,合同金额总计95000元。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系由违约方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需要转至指定名为“姜某”的农业银行账号。2019年11月15日,原告将设备定金50000元通过网银转账转至被告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后,双方约定发货事宜。2019年12月7日,原告又向被告处加购定做“自动上板(包括工作台一节)、分切锯及工作台”等设备,并重新签署了第二个“设备定做加工协议”,合同金额总计83000元。2019年12月28日,合同约定的定制设备从曲阜装车运送至天津,原告于同日将剩余设备款项128000元通过网银转账转至被告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020年节后,双方商议由被告处技术人员来现场进行调试设备工作,原告在设备调试期间为其提供食宿。因被告向原告交付的上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备调试工作一直无法完成,该设备切割的成品均无法达到被告签署协议时承诺的质量标准。且因被告的违约行为 ,定制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的生产工作严重滞后,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刘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