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务公司”)、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分别于2013年3 月、2016年8月 、2018年5月 、2018年6月分别在A区、B区、C区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某商务公司第二十八分公司于2017年5月在B区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点位于B区某广场。被告人苏某于2013年4月至2016年初、2016年年底至2018年10月,先后担任某投资公司、某商务公司第二十八分公司业务员。期间,苏某在B区等地以上述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电话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众筹等理财产品信息,承诺高额回报,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支持者协议》等方式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651万元。